公民識法

法治始於每人都有權向法院尋求保護,法治保障每個人可自由處理自己的事務。法治規限了如何在香港行使權力,其主要涵義是:政府和所有公務人員的權力均來自法律。法律源於清楚列明的法例條文,以及獨立的法院作出司法判決。任何人(包括行政長官)除非有法律依據,否則不能作出任何在法律上犯錯的行為,亦不能作出任何影響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如果作出行為的人不能提出法律依據去解釋其所為,受影響的人便可訴諸法庭,法庭可能裁決該行為無效及不具法律效力。

這個法治原則,稱為合法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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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毓民政論

香港行的是代議政制,立法局議員的正確身份是代議士,代表在選舉中投票人在政制事務發言,所以在局中不發言的議員其實是瀆職,只投票支持政府的就是橡皮圖章。而所謂尊貴的議員來自翻譯Honourable,但尊貴的價值來自背後的投票人,這一點擁有選票的要弄清楚,議員並不高高在上。議事質素是衡量議員工作表現的標準,現任議員中議事水平高而備發言稿的僅屬少數,這反映一個議員對其工作及議題的尊重及嚴謹,黃毓民是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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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邦再論

陳雲:我與「香港自治運動」(HKAM)隔斷關係。現以四條陳述:

1. 2011年初,一群網友與我在面書談論香港自治,其後組成「香港自治運動(Hong Kong Autonomous Movement)」網上群組。我於2011年6月26日撰寫「香港城邦自治運動總綱」,並公佈龍獅香港旗為香港自治運動的全體精神象徵。期間同人切磋砥礪,定下香港城邦、華夏復興、中華邦聯的宗旨。我與HKAM定下「各自區隔、分開行動」的政治協定,各自獨立。我先後以意念統籌人及顧問的身份為HKAM發言及獻策,但不影響成員的行動決策。

2. 《香港城邦論》(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出版之後,歷經談論,現已成為香港政治思想轉型之藍本,一貫攻擊城邦論的香港左翼及民主派亦紛紛扮演本土,名目層出不窮。此間,香港自治運動亦有意鼓勵本土意識探索之多元化,本年6月12日HKAM登載之文章「探索本土意識, 重現香港自治精神」,末段鼓吹重新開放本土意識及運動形式之探索,違背當初制定的「香港城邦自治運動總綱」,亦令HKAM的政治屬性改變,令HKAM不再承擔推動城邦論之義務。

3. 既然HKAM開放探索本土意識及自治運動方法,我亦不必充當該組織的顧問。我宣布,即日脫離HKAM組織,各自隔斷關係,互不隸屬。

4. 日後,歡迎任何香港政治組織採用城邦論,龍獅旗由全體香港人自由使用。我與HKAM保持友誼關係,個別活動可以合作,但彼此並無義務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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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與HKAM各自區隔,歷來如此。現在是隔斷關係,互不隸屬,各自獨立行動。這是政治組織轉型的常態。城邦論是香港將來好多本地政治組織轉型所需的理論,故此必須從原有組織釋放出去,大家共享。為政最難的,是慎始慎終。開始的時候,要準備終結的一日。龍獅旗的貴族藍(noble blue)底色的概念,加上漢字香港,出自我,平面設計由網友金屬代勞。此圖徽的版權屬於英國紋章院,然而由於殖民政府不再存在,圖徽好似其他歷史徽號一樣,歸於公有。這也是英國紋章院任由香港人使用圖徽的原因。由於我當初在面書公開討論龍獅旗的設計,多人加入意見,故可以視為集體創作,香港人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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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facebook.com/notes/wan-chin/陳雲香港城邦論是華夏民族安邦定國平天下的思想/487822257908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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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雲政論

陳雲出生於香港,祖籍廣東寶安,1986年於中大英文系本科畢業,副修法文及選修德文,1988年於中大修讀比較文學碩士,英國文學、中亞比較文學,1995年於德國哥廷根大學獲文史學院博士學位,主修民俗學,當了兩年民運領袖。網上的那個陳雲很火。脫下臉書,陳雲是一個低調謙遜的學者,老友形容他像個在中資機構打工的木訥會計員,其實更像的是拿着一份《大公報》過日子的大廈管理員。生活中的陳雲,是一個修道之人:儒釋道三家他挨個修行了遍,還把一套蔡李佛及洪拳打得游刃有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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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邦論述

香港自治運動並不是香港獨立運動:香港自治運動只是促進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的公民運動,並不是鼓吹分裂國土的獨立運動。即使在戰爭時期,香港自治運動與藏獨、疆獨運動的分別,是我們的自立為邦是在中國解體之後,中國政府無法執行國家行為保護香港的時候之後才做出的,而即使作出此緊急安排,也必會妥善照顧中國利益。

香港自治運動的政策主張:
a. 堅持《基本法》的「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治港宗旨,並以此向北京中央政府明確區隔彼此的政治權力,在政府之間互不干涉內政,井水河水互不侵犯。在涉及內地的事務上,港府必須充分諮詢香港民意及議會,保護本土利益。
b. 爭取行政長官與立法會雙普選,使港府有充分的民意基礎。
c. 要求港府制定公共政策時,具備本土意識,以港人利益為重。例如在中港兩地的地域規劃、跨境基建安排時,考慮本土利益及城邦地理格局。
d. 制定移民政策,收回內地移民的審批權,並採取措施限制大陸孕婦來港產子籍此取得居留身份。在接納新移民的時候,給予自願的文化上的入籍歸化程序及宣誓儀式。
e. 制定符合香港城邦格局的文化政策及教育政策。例如在中小學校推廣普通話課程的時候,保護以粵語教中文的一貫做法,並發展一套適合香港的公民教育及國民教育。
f. 制定長遠的房屋策略,保障香港人的居住權,並將本土人的地產與外來投資者的地產區隔開來,使本港居民安居樂業。考慮實行保障民生及公平交易的土地法例,如向土地囤積及物業空置者徵稅、保障原租者的續租優惠等。
g. 重整香港城邦的整體性和主體性,促進香港食水自主、農產自保及食物安全,重振本港工業,保護本土企業(如中小企),並支持發展新產業。(註:所謂農產自保,是保存若干本土農業為農學知識基礎,並擴大香港的農產輸入來源的多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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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facebook.com/notes/wan-chin/香港城邦自治運動總綱並序/22523235750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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