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始於每人都有權向法院尋求保護,法治保障每個人可自 由處理自己的事務。法治規限了如何在香港行使權力,其主 要涵義是:政府和所有公務人員的權力均來自法律。法律源於清楚列明的法例條文,以及獨立的法院作出司法判 決。任何人(包括行政長官)除非有法律依據,否則不能作 出任何在法律上犯錯的行為,亦不能作出任何影響他人人身 自由的行為。如果作出行為的人不能提出法律依據去解釋其 所為,受影響的人便可訴諸法庭,法庭可能裁決該行為無效 及不具法律效力。
這個法治原則,稱為合法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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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治原則,稱為合法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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