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權分立


權力分立首先由啟蒙時代法國的哲學家孟德斯鳩所提出,而這樣的設計通常以三權分立(Trias Politica)而被熟知,即爲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政府機構共同存在,地位平等且互相制衡的政權組織形式。

三權分立的思想最早可追溯到亞里士多德 Aristotle,他認爲國家的職能分爲議事、行政和審判三個方面,就是“政體三要素”論,爲分權理論奠定了思想基礎。古希臘的波里比阿在亞里士多德思想的基礎上進一步指出國家的這三種權力,在分工的基礎上互相牽制以維護政體的平衡,而分權的目的在於避免獨裁者的產生。

孟德斯鳩 Charles de Secondat 在《論法的精神》中詳細系統地闡釋了三權分立思想,他認爲:“從事物的性質來說,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他把國家權力三分化:立法權是制定、修改或廢止法律的權力,這項權力應體現公意,應由全體人民來行使;行政權是用以媾和或宣戰,派遣或接受使節,維護公共安全,防禦侵略,應當由國王行使;司法權是懲罰犯罪、解決私人爭訴的權力,由法院行使。同時進一步指出了分權的必要性:“當立法權力、行政權力集中在同一個人或同一個機關之手,自由便不複存在了;如果司法權力不同立法權力行政權力分立,自由也就不複存在了。如果司法權力同立法權力合二爲一,則將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專斷的權力,因爲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權同行政權合二爲一,法官便將握有壓迫者的權力。如果同一個人或者由重要人物,貴族或平民組成的同一個機關行使這三種權力,即制定權,執行公共決策權和裁判私人犯罪或爭訟權,則一切都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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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權分立制度在西方各國的具體模式不盡相同,但體現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至於香港實行的權力分立,由於歷史原因被認為是比較特別的。香港殖民地時期的政制被稱為軟性獨裁,因為港督由英國任命,而立法會在1984年之前仍全由港督委任產生,可說政府完全控制行政、立法權,另外司法權是獨立於二權以外,但香港政府受英國普選議會監察。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後,有兩派不同意見。一派認為香港基本上行使三權分立的政治架構,因為《香港基本法》將司法、立法和行政權置於三個不同權力單位上。另一派則認為香港屬行政主導,不屬三權分立。如李國能認為香港行政、立法及司法機關「互相制衡,三權分立」,林瑞麟認為行政與立法機關是「互相制衡、互相配合」,香港三權分立不同外國。2007年,時任全國人大委員長的吳邦國認為香港的制度不是三權分立而是行政主導,是處於中國的完全主權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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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zwbk.org/zh-tw/Lemma_Show/182625.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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