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黨

忠誠的反對黨一詞,產生在十九世紀中的英國,作為兩黨輪替制的始創者,英國在野黨與執政黨,處於交互遞擅的關係。執政黨上台的目的是滿足政治抱負,兌現選舉諾言;反對黨便在野監督。施政的責任,唯有完全由執政黨承擔。沒有由反對黨分擔的道理,這才是所謂真正的「責任政治」。英國的政治學說便認為:凡有能力負擔政治責任者,方能成為執政黨。所以執政黨是靠法案與預算來施展政治抱負,如果沒法通過國會的批准,就不能擔負政治責任,也就必須辭職下台

忠誠的反對黨,是為憲法的體制、為憲法的尊嚴及人民的福祉而忠誠,絕不是為執政黨忠誠,或是一定要討好執政黨,在各擁有相當民意支持的政黨政治,絕對沒有在野或在朝的一方,能隨便以類似「全民公敵」的帽子,來扣在反對自己政見的一方頭上。如果以「真理是愈辯愈明」、「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或「真金不怕火煉」的原則來檢驗,任何一個出於無私的動機、經過慎密周詳考量的公共決策,都應該一定經得起反對意見的批評,且反對意見必須出於最嚴肅與最高品質。這也符合科學精神:任何一個原則必須反覆的以負面角度來評判。正如同一流的汽車,必須在設計完成與量產前,必須預設能通過最嚴苛的天候與最差的路況之檢驗。

所以,德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有位極有名望的政治家卡羅‧史密德(Carlo Schmid)目睹戰前威瑪共和國強大的反對黨,卻不敵小黨納粹黨的威脅與利誘,導致獨裁政權的產生,因此極力主張西德的新政局開展後,一定要樹立所謂的「反對精神」(Geist der Opposition),在野黨除非國家面臨重大危機(戰爭或天災),不能入閣組成大聯合政府,以使監督政黨政治的「防火牆」崩潰;任何政府提出的法案,都要先由防弊的負面觀點,來做出設想,除非已能獲得清楚正面多於負面的確信,否則應堅持反對立場。這是將執政黨與在野黨處於攻與防,以及類似檢察官與辯護律師的立場,讓全國人民在此過程中,比如法官的地位做出最好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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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old.npf.org.tw/PUBLICATION/CL/090/CL-C-090-36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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