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哲學等人文科學上,普世價值 Universal Value 泛指那些不分領域,超越宗教、國家、民族,只要本於良知 與理性皆為所有或幾乎所有的人們認同之價值、理念。普世 價值與絕對真理是兩個不完全等同的概念,儘管它們經常性 地被人們所混淆。
普世價值涉及到兩重含義。第一為大家所「發現」的價值, 定義是那些被很多人在絕大多數地方和情況下、在幾乎所有 的時間里、實際上共同認可的、無論是否在行為中明確表現 出來的價值。第二為所有人有「理由」相信的價值,例如繁 殖後代,對快樂的追求和民主等。
泛民經常聲稱為香港爭取民主的普世價值,但民主憲政只是 制度,是一種各國族群謀求的制度,以文學比喻勉強可稱為 「普世追求」的制度,卻絕非「普世價值」。「價值」一詞 總是寄寓理想含義,將民主制度誇飾為普世價值有如將民主 制度聖神化,奉為聖物,不沾人間煙火,抗拒結合本土民生 的實際利益訴求。
對民主制度的概念扭曲,以及由此導引的失敗抗爭行為,可 以造成香港敗政。民主制度講求三權分立、政黨輪替、主權 在民。因為民主制度的前提,就是不相信人性美善。人性易 隨權力而腐化,會為利益競逐,這才是民主制度透示的真正 的普世意義。民主制度之設在於調解利益訴求,乃至有關的 權力約束,只是消極而預防性質的工具機制,頂多只是要求 尊重議會內的共識。
民主選舉一人一票,就是要制度建基於民生照顧本土利益, 這是主權在民促成責任政府的基礎,並非終日說爭取民主, 卻支持大陸走私跨境侵害香港本土民生之荒謬。漠視民生訴 求,不過是借民主為題的專制,使人陷於匱乏恐懼,從經濟 依賴剝奪人格尊嚴、奴役人心的殖民政治。民主制度的實踐 範圍從來就在本土,不在普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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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學和法學對普世價值的思考主要集中在更高法律規則 Rule according to a Higher Law 及其衍生的其他概念。更高法律規則意為只有當公平、道德 和公正這些更高原則獲得滿足後,法律才可以被執行。在法 律實踐上,更高法律規則是通過法治 Rule of Law 和法治國 (德語:Rechtsstaat) 的概念體現出來。法治是憲政的基礎,沒有法治也就沒有憲 政。自由、人權和民主正是通過憲政和法治被認為是普世價 值,而共產主義被認為是絕對真理。
哲學上對普世價值的思考主要集中在價值論和價值觀上,在 倫理學中歸結主義 Consequentialism 認為只有產生具普世價值結果的行為才是正確的行為,而功 利主義認為快樂和痛苦是唯一具有普遍意義上內在價值的事 物。心理學上定義的「價值」是那些「影響人們選擇行為和 評價事件方式的令人嚮往的觀念」,涉及到三個不同類型的 人類的需要:生理需求,社會統籌的需要,以及與福利和群 體生存相關的需求。社會心理學家 Shalom H. Schwartz 對普世價值進行了實證研究,包括在44個國家對不同文化 的超過25000人問卷在內的一系列的研究,結果是存在 著十種不同類型的56種具體的普遍價值:
. 安全:肉體強壯以避免疾病和傷害,及更高效地獲取物質繁 殖、清潔、家庭、國家、社會秩序穩定、報恩、健康、歸屬 感
. 享樂:擁有生存必需的物質作為快樂享受生活的保障
. 權力:權威、領導地位、主導地位
. 成就:成功、能力、雄心、影響力、智慧、自尊
. 刺激:大膽刺激的行為、多樣的生活、精彩的生活
. 自主:創造力、自由、獨立、好奇心、選擇自己的目標
. 道德:博大胸懷、才智、社會公正、平等、和平、美麗、自 然融和、環境保護、內心和諧
. 慈善:助人、誠實、寬容、忠誠、責任、友誼
. 傳統:自我定位、謙讓、虔誠、尊重傳統、平和
. 社會整合:自律、服從
普世價值涉及到兩重含義。第一為大家所「發現」的價值,
泛民經常聲稱為香港爭取民主的普世價值,但民主憲政只是
對民主制度的概念扭曲,以及由此導引的失敗抗爭行為,可
民主選舉一人一票,就是要制度建基於民生照顧本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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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學和法學對普世價值的思考主要集中在更高法律規則 Rule according to a Higher Law 及其衍生的其他概念。更高法律規則意為只有當公平、道德
哲學上對普世價值的思考主要集中在價值論和價值觀上,在
. 安全:肉體強壯以避免疾病和傷害,及更高效地獲取物質繁
. 享樂:擁有生存必需的物質作為快樂享受生活的保障
. 權力:權威、領導地位、主導地位
. 成就:成功、能力、雄心、影響力、智慧、自尊
. 刺激:大膽刺激的行為、多樣的生活、精彩的生活
. 自主:創造力、自由、獨立、好奇心、選擇自己的目標
. 道德:博大胸懷、才智、社會公正、平等、和平、美麗、自
. 慈善:助人、誠實、寬容、忠誠、責任、友誼
. 傳統:自我定位、謙讓、虔誠、尊重傳統、平和
. 社會整合:自律、服從
用哲學家 波普爾 的 證錯方式 去 驗證 民主派 的說法,只要有錯誤,都可說是 錯!
ReplyDelete而 作者 文中 所提 絕對真理,
我 不敢苟同!
真理,並無絕對!
真理,是一種漫長而有遙遠歷史的積累!而,重點,在於 它 可 被 質疑,被 推翻!只要,有人 可證明某件事,或某例子,與 該 真理 所 描繪的 ,有不同,甚至,結果 相左。
那麼,以前的 真理,應屬 無效!應被 推翻!
取而代之的,是新的論證!
當然,它也有被 後人推翻 的 可能!